法律
法律常識: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2)
http://www.neijiangbmsg.com 2012-10-16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
2.可變更、可撤銷的行為:―――相對無效(voidable)
不能因為一種行為可以撤消就認為是可撤消的民事行為;
不能因為一種撤消權不能行使就認為其他撤消權也不能行使;
可撤銷合同本身從一開始就有效,但如果撤消后自始無效;
合同撤消后產(chǎn)生的后果和宣告無效的后果相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必須通過法院或仲裁,屬于形成訴權)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要求撤銷,法院可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3.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注意:不是從撤消事由發(fā)生之日)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欺詐和重大誤解的區(qū)別是:欺詐是對方故意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一般是對方過失的錯誤性稱述導致;重大誤解必須是對合同本身內(nèi)容的誤解,而不能是別的方面的誤解,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重大誤解一般適用于是雙方都有誤解,少數(shù)情況下可以是只有一方誤解,如對交易主體的誤解。--隋彭生言。
注意:欺詐和幾種類似行為的區(qū)別:
?、賾蛑o行為(如說“把頭擰下來給你當球踢”)
?、诳浯笮袨椋ㄈ缳u瓜的老農(nóng)說自己的瓜“甜如蜜”)
?、鄢聊徽Z(是否構成欺詐看有沒有告知義務,賣方有義務,買方無義務)
第三人的欺詐不能動搖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效力,除非合同當事人知道對方受欺詐―――如果不僅是知道第三人欺詐,甚至和第三人串通了,則行為無效。
除了合同法中的欺詐是可撤消的,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無效的
脅迫如果是直接針對人身,如用刀威逼,這種行為是危害公共利益的,應該認定無效而不是可變更可撤消,因此這里指的脅迫一般是精神上的,并且是手段和目的違法
―――丁紹寬語:對于第三人脅迫的而簽訂的合同,因為被脅迫人沒有意志自由,則受脅迫者可以撤銷。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是對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兜底
注意:格式條款由于具有反復適用的特性,涉及公共利益,因此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無效
違約金顯失公平的也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由法院給于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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