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律常識: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
http://www.neijiangbmsg.com 2012-11-13 來源:河北公務員考試網
(1)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并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jù)的責任??梢娨肋^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fā)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范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我國一般侵權行為責任即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2)無過錯責任:
是指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失,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而都應承擔的責任。一般認為。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與侵權法上的特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見《合同法》第107條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如在違約責任中,在違約責任發(fā)生后,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即可,而不必證明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對于違約方而言,通過舉證自己無過錯來免責是徒勞的,但可以通過證明違約行為是發(fā)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件下獲得免責。同理,特別侵權人也只能通過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而獲免責。
(3)公平責任:――殺富濟貧條款
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與適當補償?shù)囊环N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guī)定公平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領域,但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這一責任形態(tài)。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如果當事人均無過錯,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的酌情處理。
156.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shù)?,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類似共同海損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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