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召開的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其中明確規(guī)定,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nèi)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10月13日 《南方日報》)
對于那些具有道德潔癖的人來說,有償拾遺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刺激。因此,《規(guī)定》中的“拾金不昧獎10%”條款就成了眾矢之的,遭遇瘋狂的質(zhì)疑和拍磚。比如,有人認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shù)臅r候,它就標志著道德正在淪陷。”應該說,這樣的憂慮也是對中華傳統(tǒng)美德的一種捍衛(wèi)。但必須要指出的是,對人的個體行為而言,法律約束是下限,道德引導是上限。我們能因為下限調(diào)低了,就抱怨上限淪喪么?更何況,“拾金不昧獎10%”只是對92版《規(guī)定》的一次重申,法律下限并未真正降低。
據(jù)統(tǒng)計,廣州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失主可自愿給予拾遺者10%獎勵的規(guī)定,“但真正的獎勵相對是比較少的。廣州拾遺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到的金額均衡來說每年基本也就是10萬元左右。”由此可見,有償拾遺并未撼動拾金不昧的主流,更未動搖道德的上限,我們不必給它貼上道德淪陷的標簽。
其實,有償拾遺可不可以有,本不該成為問題。首先,從成本上說,拾遺并不是沒有成本。比如,打電話聯(lián)系失主,保存失物,將拾得物品交送到派出所,這都在消耗著時間和物質(zhì)成本。而且,在人員流動越來越快,公眾的時間越來越“貴”的今天,拾遺的成本付出也在跟著水漲船高。在這種情況下,在法律層面給予拾遺者一定的補償,保證他們助人為樂的熱情,有何不可?
其次,制定獎勵標準,也能有效避免紛爭。近年來,拾遺者索要報酬,反引發(fā)紛爭的案例不斷增加。譬如,今年2月,西安的李先生在面館就餐時,不慎將一個裝有百萬元工程合同及身份證、私章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丟失。而撿到包的人,“希望能得到3000元報酬”,最終談判破裂雙方不得不對簿公堂。撿到包裹送還失主,本是助人為樂的義舉。索要一定的報酬也未嘗不可。為何這出喜劇演成了悲劇?就是因為沒有相應的獎勵標準。無法可據(jù)雙方自然會各說各話。因此,制定獎勵標準,也是一份矛盾的調(diào)和劑。
再者,獎勵拾遺者也是國際慣例。比如,日本規(guī)定,拾遺者的報酬數(shù)額,不應少于遺失物價值的百分之五。而法國的獎勵更具體,“對海上的遺失物,沿海的遺失物,陸地上的遺失物,分別給予拾得人不同比例的補償。”而且,拾遺補償也確實激發(fā)了公眾的熱情。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的這些經(jīng)驗做法,顯然該對我們激發(fā)拾得人熱情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當然,有償拾遺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瑕不掩瑜,我們不能因此否定有償拾遺,更不能隨便給它貼上道德淪陷的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