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法律關系
張某去年只有17歲,在本鎮(zhèn)的啤酒廠做臨時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為了上班方便,張某在鎮(zhèn)里租了一間房。7月份,張某未經其父母同意,欲花500
元錢從李某處買一臺舊彩電,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強烈反對,但李某還是買了下來。同年10月,張某因患精神分裂癥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隨后,其父找到李某,
認為他們之間的買賣無效,要求李某返還錢款,拿走彩電。
【問題及解析】
1.此買賣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買賣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案例中張某與李某的買賣是有效交易。
2、理由:張某與李某之間的交易活動已經完成,并且,賣方并沒有向買方有售后服務相關承諾,不存在退貨的可能;張某與李某的交易行為,雖然沒有訂立書
面合同,但交易活動已完成三個月,形成交易事實,構成事實合同;張某已滿十六周歲,且其消費購買能力來自于自身合法勞動收入,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有權根據
自由原則訂立合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目前尚無“后悔權”一條,不可悔約;張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癥而失云民事能力,則相關責任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承
擔,如果此項交易之前沒有付現金,那么,李某有權向其父母索取“貨款”,因此,張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貨款已不可能。
3、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guī)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
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保唬ǘ?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見》第2條規(guī)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
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并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