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張大媽于某日清晨在路邊撿到一名棄嬰,帶回家中撫養(yǎng)十幾天后,將該棄嬰以8000元價格賣給鄰村劉某。張大媽的行為構成( )。
A.遺棄罪
B.詐騙罪
C.拐騙兒童罪
D.拐賣兒童罪
2.李某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發(fā)現(xiàn)有人正盜竊工廠倉庫中的生產(chǎn)器材,便上前阻攔,竊賊掏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竊賊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頭撞在被盜器材的鐵角上當場死亡。
李某的行為是( )。
A.正當防衛(wèi),不承擔刑事責任
B.過失致人死亡,承擔較輕的刑事責任
C.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D.間接故意殺人,介于李某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利益,應當免除刑事責任
3.下列哪一情形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
A.國家工作人員甲,將公款借給其弟炒股
B.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甲,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原工作過的國有企業(yè)使用
C.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
D.某國有公司總經(jīng)理甲,擅自決定以本公司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國有事業(yè)單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該單位就業(yè)
4.甲遭遇仇敵追殺,情急之下,從一住戶的窗戶跳入屋內躲避,不想將睡在窗邊的一小孩踩成重傷。則甲的行為性質為( )。
A.過失致人重傷罪
B.防衛(wèi)過當
C.緊急避險
D.意外事件
5.甲與乙共謀槍殺丙,兩人先后開槍,甲未擊中丙,乙擊中丙,造成丙死亡,甲構成( )。
A.故意殺人未遂
B.故意殺人既遂
C.犯罪終止
D.犯罪預備
河北公務員考試網(wǎng)(http://www.neijiangbmsg.com/)解析 題目或解析有誤,我要糾錯。
1.答案: D
解析: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為。行為人只要明知是拐賣兒童的犯罪活動,而實施了上述六種行為中任何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jù)此定義,題中張大媽的行為構成了拐賣兒童罪。故正確答案為D。
2.答案: A
解析: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根據(jù)題意,李某為了使集體財產(chǎn)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實行防衛(wèi),屬于正當防衛(wèi)。故選A。
3.答案: C
解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捌渌麊挝弧奔劝瑖袉挝?,也包含私營單位。因此,選項A、B、D中的情形均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選項C中某縣工商局長甲,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某公司使用,不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
4.答案: D
解析:本題考查防衛(wèi)、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區(qū)別。
本題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敵追殺”所以有了先決條件,可以排除過失傷人的A了;這里沒有針對仇敵展開反抗,致使仇敵身體受傷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衛(wèi)過當。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guī)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的狀況,要求“甲”在選擇逃入屋內時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損傷小孩肌體中選擇,但本題中顯然不是,題干中甲并不知曉小孩的存在,因此應當是意外事件。故正確答案為D。
5.答案: B
解析:甲、乙共謀槍殺丙,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遵循“部分行為,整體責任”原則,即各個行為人的行為是一個整體,其中一個人既遂,其他人也應視為既遂。甲未集中丙、乙擊中丙,造成丙死亡,兩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故本題正確答案應選 B。